蘭州鋼結構生產廠使用的工藝適用范圍:適用于建筑鋼結構的加工制作工序,包括工藝流程的選擇、放樣、號料、切割、矯正、成型、邊緣加工、管球加工、制孔、摩擦面加工、端部加工、構件的組裝、圓管構件加工和鋼構件預拼裝。
材料要求
鋼結構使用的鋼材、焊接材料、涂裝材料和緊固件等應具有質量證書,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標準的規定。
進廠的原材料,除必須有生產廠的出廠質量證明書外,并應按合同要求和有關現行標準在甲方、監理的見證下,進行現場見證取樣、送樣、檢驗和驗收,做好檢查記錄。并向甲方和監理提供檢驗報告。
在加工過程中,如發現原材料有缺陷,必須經檢查人員、主管技術人員研究處理。材料代用應由制造單位事先提出附有材料證明書的申請書(技術核定單),向甲方和監理報審后,經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代用。
嚴禁使用藥皮脫落或焊芯生銹的焊條、受潮結塊或已熔燒過的焊劑以及生銹的焊絲。用于栓釘焊的栓釘,其表面不得有影響使用的裂紋、條痕、凹痕和毛刺等缺陷。焊接材料應集中管理,建立專用倉庫,庫內要干燥,通風良好。
螺栓應在干燥通風的室內存放。高強度螺栓的入庫驗收,應按**現行標準《鋼結構高強度螺栓連接的設計、施工及驗收規程》JGJ82的要求進行,嚴禁使用銹蝕、沾污、受潮、碰傷和混批的高強度螺栓。涂料應符合設計要求,并存放在專門的倉庫內,不得使用過期、變質、結塊失效的涂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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